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监管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处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督促负有治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