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监管第十八条有效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