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相关行政机关收到移交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是否立案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和移交机关。匿名举报、投诉属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开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