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不得动工建设;对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限额以下小型建(构)筑物建设工程,不得动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