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监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区内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实施后续监管。对后续监管中发现的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或者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