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根据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种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区种业发展规划。种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