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种子储备制度要求,结合实际需求,开展种子储备工作。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