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种子储备制度要求,结合实际需求,开展种子储备工作。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