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种子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