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四十条有效本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为植物新品种权、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等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加强实质性派生品种管理,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