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销售种子的,应当就委托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作物和林木种类、品种名称、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