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记录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并保证可追溯。购种者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