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记录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并保证可追溯。

购种者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