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相关部门优化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健全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依法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