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五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种业发展优势,推进种业创新园区建设,为园区内的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开展种子研发、加工、成果展示交易等提供服务和保障。种业创新园区应当推进园区内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进行开放式科技合作,推动种业创新、孵化加速、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