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种业发展规划,优化种业基地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智能化的农作物科研育种、良种基地建设,优先将粮食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市林业部门应当推进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支持上海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立科研育种、良种基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