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开展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