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业创新第二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种业创新资源整合和利用,优化科研布局,推进公共服务相关平台建设,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公益性研究成果等资源开放共享,支持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升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