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范围内擅自采集、采伐种质资源或者引进外来物种,以及从事其他危害种质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