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技术推广部门等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引进相关种质资源,并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交种质材料。其中,利用财政资金收集引进的,应当提交种质材料。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予以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