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环境变化等情况致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

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无法继续保存种质资源的,应当报经市农业农村或者林业部门同意后,将种质资源交由相应的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或者其他有保存能力的单位继续保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