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