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状况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