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依法以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以旧换新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保护利用闲置传统建筑。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