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与乡村振兴相融合,立足本地实际,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古寨、建筑、陶瓷、木雕、幻术、说唱、饮食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民俗展示、研学、民宿、电商等产业,合理布局新产业新业态,打造特色品牌,激发传统村落活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