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