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