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