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调控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