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