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调控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