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