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的纠纷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调解解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