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定期监督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成本费;

(三)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复查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四)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委托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