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质量监督或监督检验人员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凭证按规定数量向受检单位随机抽取。检验后的样品除已损耗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返还受检单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