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公证性评价检验,其在授权范围内为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备法律效力。

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