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第十五条有效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公证性评价检验,其在授权范围内为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具备法律效力。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