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第十四条有效经市、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并颁发证书的检验机构为我省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