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等制度。

对生产领域中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重点产品按规定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某些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按规定实行定期监督检验。

对流通领域中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种子、农药、农膜、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