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农用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烟、酒、药品、食品、家用电器、汽车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社会团体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