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移交电梯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