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