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