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五章 住宅电梯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电梯管理职责:(一)组织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二)维护业主权益,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三)组织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和加装等费用的筹集,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