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电梯检验检测、改造修理、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退出电梯使用管理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防护措施,并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播放商业广告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保证轿厢安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