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住宅电梯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管理工作,参与隐患协调处理和协助救援,配备电梯协管员。

电梯协管员负责电梯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