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电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住宅电梯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住宅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住宅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配备电梯协管员。

电梯协管员负责组织指导电梯的日常巡查,宣传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住宅电梯无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