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资料;

(二)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和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七)电梯轿厢装修检测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随电梯移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