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