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发生事故导致电梯部件损坏的;

(二)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