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一)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

(二)电梯自检报告;

(三)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