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未经许可制造的;

(二)无型式试验证书的;

(三)整机及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四)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