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二十条有效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未经许可制造的;(二)无型式试验证书的;(三)整机及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四)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