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移装、改造、修理。

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移装、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