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出现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